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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阅读量:1575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

为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徐州市专利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徐州市专利奖评选办法》

 

 

                            2013年10月23日

 

附件

徐州市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宗旨
  为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强市战略的实施,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产出的质量和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徐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种类
  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设金奖不超过10项,优秀奖不超过20项。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凡在徐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日前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专利权人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申报,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优先推荐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高新和新兴产业领域的专利项目,以及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参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及最后一次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四、专利检索报告(由正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
  五、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说明;
  六、专利实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量、环保及特种设备等项目,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定和准予生产的证明文件;
  八、其他材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证书,获得资助与奖励等情况)。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步审查。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评选标准对受理的项目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优质项目推荐上报至市知识产权局。
  二、形式审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处对各申报项目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形式审查,进一步审核申报项目的资格。
  三、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聘请相应领域的技术、经济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推荐意见,提交徐州市专利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核确定。成立徐州市专利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奖项目。

五、项目公示。获奖项目审定后,在徐州科技信息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九条 奖励措施
  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获奖专利项目予以奖励。

  二、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获奖项目的专利实施和二次开发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消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经专利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消授奖、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