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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 市政府 关于印发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5 阅读量:1461

关于支持装备与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装备与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打造世界级工程机械制造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工程机械、特种车辆、安全产业、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等领域研发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条 对获批建成国家、省装备与智能制造领域制造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或关键部件认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三条 对经市相关部门备案,获得装备与智能制造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且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的 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四条 对列入全国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以及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对提出国际标准组织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新获国家免检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江苏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获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对获批的智能制造、智能管理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投入的 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

 

10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六条 对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的企业,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七条 设立市装备与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向装备与智能制造产业。(兑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第八条 支持并推进符合条件的装备与智能制造企业上市,对完成股改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首次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材料,给予 50 万元经费补助;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给予 100 万元经费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 200 万元奖励。拟在境外上市企业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成功实现境外上市,均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万元奖励; “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九条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中国 500 中国民营企业 500 的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

 

1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十条 以上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兑现责任单位常年受理企业申报、兑现。符合我市其他各类支持政策的企业(机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配套。

 

第十一条 兑现责任单位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兑现事项 30 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科技局负责督查。对在申报中有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不实行为或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享受本政策的,应当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所支持的项目认定时限均为 2019  1  1 日以后。


 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打造世界级光伏产业基地、世界级高端动力锂电池(储能)材料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光伏太阳能、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及核心零部件等领域研发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条 支持企业围绕电池转换效率、储能功率、产品关键材料制备等行业前瞻领域技术研发,对年度研发费用

 

5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新增研发费用 10%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三条 对获批建成国家、省新能源领域(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或关键部件认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第四条 对经市相关部门备案,获得新能源领域国家重

 

大专项且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 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五条 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对获批的智能制造、智能管理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投入的 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

 

10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六条 设立新能源产业专项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我市新能源领域新建重大产业项目,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向新能源产业。(兑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七条 支持并推进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上市,对完成股改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首次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材料,给予 50 万元经费补助;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给予 100 万元经费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 200 万元奖励。拟在境外上市企业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成功实现境外上市,均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支持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主体采用本地产品,优先支持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本地新能源产品,提高本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对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的企业,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十条 对列入全国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以及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对提出国际标准组织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新获国家免检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江苏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获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中国 500 中国民营企业 500 的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

 

1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十二条 企业引进年薪 60 万元以上的高层次研发人才,按当年人才纳税薪酬的 30%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申报市各类人才、科技计划项目,按全职引进人才条件予以支持。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生活补贴、户口申办、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按现有人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兑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第十三条 以上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兑现责任单位常年受理企业申报、兑现。符合我市其他各类支持政策的企业(机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配套。

 

第十四条 兑现责任单位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兑现事项 30 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科技局负责督查。对在申报中有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不实行为或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享受本政策的,应当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所支持的项目认定时限均为 2019  1  1 日以后


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与 ICT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集成电路与 ICT 产业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打造全球领先的半导体大硅片制造基地、全国重要的半导体设备生产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集成电路材料、集成电路设备、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器件、集成电路封测及制造、软件和 IT 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条 对购买 IPIP 提供商或者 Foundry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 IP 购买直接费用 40%、年度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 IP 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的本地第三方设计平台,给予实际费用 10%、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三条 对我市新建集成电路与 ICT 产业检测、认证、研发等方面实体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其设备自筹投

 

入 1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对集成电路与 ICT 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年度合同金额 5%给予平台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四条 对年度研发费用 300 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与 ICT 企业,给予年度新增研发费用 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五条 对经市相关部门备案,获得集成电路与 ICT 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且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的 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六条 设立市集成电路与 ICT 产业投资基金,争取对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参股,重点支持我市集成电路与 ICT 领域重大项目招引。(兑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第七条 支持并推进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与 ICT 企业上市,对完成股改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首次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材料,给予 50 万元经费补助;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给予 100 万元经费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 200 万元奖励。拟在境外上市企业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成功实现境外上市,均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我市集成电路与 ICT 企业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且年采购金

累计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采购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九条 对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的企业,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十条 鼓励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培训实践基地,通过定制课程、定向培养等方式,开展集成电路与 ICT 专业技能培训,按基地建设设备购置费用的 30%给予奖励,单个基地年度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年薪 60 万元以上的高层次研发人才,按当年人才纳税薪酬的 30%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申报市各类人才、科技计划项目,按全职引进人才条件予以支持。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生活补贴、户口申办、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按现有人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兑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以上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兑现责任单位常年受理企业申报、兑现。符合我市其他各类支持政策的企业(机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配套。

 

第十三条 兑现责任单位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兑现事项 30 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科技局负责督查。对在申报中有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不实行为或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享受本政策的,应当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所支持的项目认定时限均为 2019  1  1 日以后。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医药产业,扩大产业规模,打造区域性生物医药研发、制造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生物技术药和化学新药、新型中药、高端医疗器械、医疗健康及保健等领域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条 对创新药(含化学药、中药、生物药,下同),完成期、期、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取得新药证书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获得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生产批件或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生产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新增代理市外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且拥有全国销售权的商业公司,给予 300 万元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对年度研发费用 100 万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年度新增研发费用 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的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四条 对经市相关部门备案,获得医药、医疗器械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且在我市落地实施的,按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的 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五条 对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 150 万元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设立市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投向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兑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第七条 支持并推进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对完成股改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首次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材料,给予 50 万元经费补助;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给予 100 万元经费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 200 万元奖励。拟在境外上市企业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成功实现境外上市,均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兑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支持本地医药产品纳入医保和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入围市招标采购品种,提高本地医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兑现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第九条 对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的企业,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 5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十条 对医药物流及供应链、电子商务等企业,当年投资达到 500 万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对本地老字号医药企业新开设连锁门店,自开业起三年内给予每店年租金 30%的奖励,每店年奖

 

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年薪 60 万元以上的高层次研发人才,按当年人才纳税薪酬的 30%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申报市各类人才、科技计划项目,按全职引进人才条件予以支持。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生活补贴、户口申办、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按现有人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兑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以上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兑现责任单位常年受理企业申报、兑现。符合我市其他各类支持政策的企业(机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或配套。

 

第十三条 兑现责任单位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兑现事项 30 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科技局负责督查。对在申报中有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不实行为或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享受本政策的,应当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所支持的项目认定时限均为 2019  1  1 日以后。